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債權人 康朝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瑞璋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黃瑞璋之繼承人 晏發秀 係大陸地區人民,如其已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請提出其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如其尚未取得台灣地區戶籍,亦應提出其有無向家事法庭聲明繼承之法院公函,否則其並非繼承人。(如不向晏發秀請求則無庸補提)
二、提出晏發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釋明其現住居所之相關文件。
三、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