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春興選任辯護人孫瑋澤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3列所載被告姓名,應更正為「被告薛春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3列所載被告姓名有誤植,應更正為「被告薛春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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