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8號抗告人 薛家鈞 住○○市○○區○○○○街00號12樓之上列抗告人因 薛欽銓 與昭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所為112年度上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另應補正抗告狀繕本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悅璇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