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84號上訴人 方業凱 被上訴人 卓薰詁
卓季志 卓武彥 卓王麗 卓建宏 卓宜靜 卓宜蓉 卓宜錠 卓有明 卓有桂 卓生傑 卓生財 卓錦成 卓璧君 卓錦泰 卓秀冬 卓毓洪 卓奇民 黃奕風 陳杏 黃怡嘉 黃奕隆 曾信雄 曾正勇 黃源榮 黃進益 黃進良 黃英童 卓川郎 卓春枝 卓清霖 卓心書 卓心清 卓乖 周卓金 顏卓銀 卓如萍 卓冠廷 卓清助 卓錦祥 卓錦桐 黃世立 王格致 卓信源 卓信雄 卓信光 卓信俊 卓國政 黃柄涵 黃柄淳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淑琴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陳玉英
蔡淵輝 卓智偉 卓錦樹 黃文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銘祥 被上訴人 卓文琰
黃文岳 卓美娥 卓財蓬 林卓梅香 劉明哲 劉明鑑 劉明慧 卓文成 卓添丁 黃宗禮 王思銘 卓文龍 黃仲梅 林靜華 卓有智 卓有情 卓有卿 李卓雲 莊卓靜 卓月桂 卓孫月卿 卓志銘 卓志榮 卓志宏 陳必明 陳俊瑋 陳怡瑾 陳奕媁 卓鄒阿梅 卓秀峰 卓秀隆 卓秀娥 卓秀玲 李林 敏子 林紋瑜 林雯綨 林本時 紀林淑卿 陳中禾 吳梅妃 吳昀蓁 陳揚名 陳士峰 陳東璧 陳美慧 陳美智 王炳義 王炳傑 王振安 王鈺婷 王怡晴 王 陳彩雲 王志賢 王志偉 王金釵 林進賢 林章亮 卓桂旭 卓素香 林進財 林進添 林美娥 林世宏 林慧琪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進財被上訴人 林育陵
黃忠信 黃政道 黃政富 黃閔澬 卓敏宗 卓銘順 卓仕偉 卓博民 卓妙琪 卓洪春 陳詩婉 李培蘭 莊詠安 黃世志 彭美英 黃佳莉 黃慧文 黃燕如 蘇麗雪 黃進賢 黃進宏 黃進鋒 卓金豐 卓金毅 卓鉦得 卓秀枝 卓秋宜 卓秀蔭 卓秀真 卓美珠 陳志隆 黃忠臣 黃淑欽 郭黃淑惠 陳卓真 卓忠治 卓忠輝 卓美譽 卓美芬 呂卓美玲 卓美惠 陳麗珠 蕭傳錦 陳蕭秀英 尤蕭寶珠 蕭貴月 張德勲 張琮琪 張瑛玲 張瑛敏 張裕慧 卓欣逸 蕭永隆 蕭晉哲 陳致玲 伊娜 卓連登 王昱翔 王羿婷 卓斐芬 葉競慧 黃登溪 鍾鳳笙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 被上訴人 卓福財
卓福村 卓福源 李佳勳 張進源 陳張惠美 張惠麗 張惠寧 張惠娟 張青慧 卓明宗 卓明源 林俊麟 康乃武 蔡彩寶 卓玉成 卓玉豐 卓玉郎 呂月霞 卓鄭金寶 黃政義 受告知訴訟人 朱嘉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民國111年8月17日」、「111年度板簡字第1766號」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2月21日」、「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楊千儀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