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46號聲請人 蘇雅蘭 相對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2項所載:「一、...已確認資方所積欠之薪資、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及資遣費詳如附件所示...之員工年資、未領薪資明細資料(按附件記載聲請人蘇雅蘭上開各項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10萬0,528元)。資方與勞工...達成和解...二、給付方式由資方按所積欠之薪資、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及資遣費總額平均分為4期,請勞方自109年1月起,按期於每月17日下午5時前至公司處領取現金,分期給付金額無法整除有餘數者,均併入第四期給付完竣。屆時若資方有一期未給付或給付不足額者,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年12月23日高市勞關字第10841320500號函暨檢附之該次調解紀錄,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所函覆本件調解全部相關資料供參,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於109年1月17日給付現金,是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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