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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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辛○○相對人庚○○相對人己○○相對人甲○○相對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丁○○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至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一一四七條、第一一四八條亦分別予以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吳張阿蕊 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統新行銷物流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貳仟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七年八月三日止分別向聲請人借款壹佰陸拾萬元、貳佰玖拾萬元、陸佰參拾萬元、壹佰貳拾萬元、貳佰捌拾萬元、壹佰貳拾萬元、貳佰捌拾萬元、貳佰萬元、肆佰萬元,約定按月付息,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死亡,相對人等係其繼承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辦理繼承登記在案,上開借款屆期第三人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借據影本、委任保證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另建號三一四0號、三一四二號、三一四三號共同使用部份,與為專有部分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具有同一經濟目的,不能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處分,為專有部分之從物,雖未登記,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應併予拍賣。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李明威┌─────────────────────────────────────────────────────────────────────┐│附表:一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五三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1│宜蘭縣│宜蘭市│宜蘭│艮門│三五三─一三│建│00│07│61│761分之84(公同共有)││└─┴───┴────┴────┴────┴────────┴─┴──────────┴──┴──────┴─────────┴──────┘┌─────────────────────────────────────────────────────────────────┐│附表(建物)︰二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五三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4│宜蘭縣宜蘭市│宜蘭縣宜│七層鋼筋│130.18│││││130.18│陽台│6.87│平方公│公同共│共同使│││2│力行街五五巷│蘭市宜蘭│混凝土│二樓││││││││尺│有全部│用部份│││1│一之一號│段艮門小││││││││││││建號三│││3││段三五三││││││││││││一四○│││││─一三地││││││││││││、三一│││││號││││││││││││四二、│││││││││││││││││三一四│││││││││││││││││三號│├─┼─┼──────┼────┼────┼───┼───┼───┼───┼───┼───┼────┼───┼───┼───┼───┤│2│5│宜蘭縣宜蘭市│宜蘭縣宜│七層鋼筋│142.24│││││142.24│陽台│6.87│平方公│公同共│共同使│││2│力行街五五巷│蘭市宜蘭│混凝土│三樓││││││││尺│有全部│用部份│││1│二之二號│段艮門小││││││││││││建號三│││3││段三五三││││││││││││一四○│││││─一三號││││││││││││、三一│││││││││││││││││四三號│├─┼─┼──────┼────┼────┼───┼───┼───┼───┼───┼───┼────┼───┼───┼───┼───┤│3│8│宜蘭縣宜蘭市│宜蘭縣宜│七層鋼筋│12.22│23.96││││36.18│││平方公│公同共│共同使│││3│力行街五五巷│蘭市宜蘭│混凝土│騎樓│一樓│││││││尺│有全部│用部份│││1│二號│段艮門小││││││││││││建號三│││3││段三五三││││││││││││一四○│││││─一三號││││││││││││、三一│││││││││││││││││四二、│││││││││││││││││三一四│││││││││││││││││三號│├─┼─┼──────┼────┼────┼───┼───┼───┼───┼───┼───┼────┼───┼───┼───┼───┤│4│9│宜蘭縣宜蘭市│宜蘭縣宜│七層鋼筋│33.97│22.32││││56.29│││平方公│公同共│共同使│││3│力行街五五巷│蘭市宜蘭│混凝土│騎樓│一樓│││││││尺│有全部│用部份│││1│一號│段艮門小││││││││││││建號三│││3││段三五三││││││││││││一四○│││││─一三號││││││││││││、三一│││││││││││││││││四二、│││││││││││││││││三一四│││││││││││││││││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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