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之。
二、經查:受刑人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三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件附卷可稽,惟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95年2月14日前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屆期仍未帶同該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各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通知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是本件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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