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羅宋13張電玩壹台、喜從天降麻將台電玩貳台、水果盤電玩貳台(均含IC板)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於93年6月15日20時20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漁會前空地擅自擺設電子遊戲機羅宋13張電玩1台、喜從天降麻將台電玩2台、水果盤電玩2台營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本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然經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並徵得被告同意後,認以緩起訴為適當,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物品(含IC板)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宣告沒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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