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法官廖柏基
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F附表:
┌──┬────┬────┬────────┬──────────┬──────────┬───┐│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臺│等│││││││││毒│期│58│中│毒0│臺│4││臺│4││6│││徒│至│地│7│中│訴8││中│訴8│4│執6│││刑│7│檢│偵7│地│0││地│0││9││品│一││署│1│院│2││院│2││9│││年│││││││││││├──┼────┼────┼──┼─────┼─┼───┼────┼─┼───┼────┼───┤││有十作││臺│3│臺││││││││搶│期月刑一│47│中│8│中│上7││最│台1││2││奪│徒後年│至│地│偵4│高│1│5│高│0│87│執5││等│刑強│67│檢│0│分│訴2││法│上3││8│││二制││署│1│院│││院│4││7│││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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