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吳佳容於民國102年10月2日上午7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起步,欲倒車進入民生路687號車庫時,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且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倒車,適 莊婷茹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民生路往慈文路方向駛至,閃避不及而與吳佳容之車輛發生碰撞,致莊婷茹人車倒地,受有腰椎挫傷及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等傷害,案經莊婷茹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經查,被告吳佳容業於103年10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嘉義縣水上鄉戶政事務所103年11月26日嘉水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吳佳容戶籍資料及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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