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家催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林金銅 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張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金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林金銅(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原籍設:金門縣金沙鎮山后村1鄰152戶,經本院106年度亡字第7號裁定宣告於民國94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金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金銅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金銅之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林金銅經本院106年度亡字第7號裁定宣告於民國94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0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事件之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乃經核認無誤,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