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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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54號
原告 蔡宇農
被告 王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遭不明人士詐騙,而將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匯入被告所有之帳戶,經檢察官查證被告確有參與相關犯行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902號),並由本院審理在案,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萬500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