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53號

原告 許邑帆

被告 王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遭華準投資公司詐騙,而將新臺幣(下同)65萬元匯款至被告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檢察官查證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新光銀行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