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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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53號
原告 許邑帆
被告 王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遭華準投資公司詐騙,而將新臺幣(下同)65萬元匯款至被告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檢察官查證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新光銀行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