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6號原告 楊淑雅 送達代收人 廖君育 被告 羅惠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3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法官林翊臻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李承叡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