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85號原告 詹芳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自輝 、 蔡道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