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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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138號聲請人 林祐本 會計師相對人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宜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祐本會計師派任相對人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因限縮查核範圍及檢查人勞務報酬事項,經與關係人英屬維京群島商WALDENGREATERCHINAVENTURES,LTD(即華登大中華基金)討論後,認應查核之範圍有差異,聲請人無法承接此案,爰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依前開關係人之聲請,於民國105年1月30日以105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以其與關係人就查核範圍及檢查人勞務報酬事項之認知有所差異,致其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為由,表明不願繼續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意,揆依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