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陳啓東 上列聲請人與東展成貿易有限公司、 王昭玉 、 陳永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適用本件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5月2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何以自民國109年5月2日起息?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內部帳務記錄或債權計算書等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