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32號原告 賀姿華
許秀卿 賀悠彌 賀悠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萬元(計算式:865萬元+7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1,1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