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589號
上訴人即原告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38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18
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