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佰陸拾伍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肆萬柒仟壹佰叁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尚不足肆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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