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