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顯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顯發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顯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各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106年1月│本院106年│106年9月│同左│106年11月│編號1至││1│害防制││2日│度審訴字第│30日││3日│2曾定執│││條例│││636、668││││行刑為有││││││號││││期徒刑1│├─┼───┼───────┼─────┼─────┼─────┼─────┼─────┤年9月│││毒品危│有期徒刑11月│106年6月│本院106年│106年9月│同左│106年11月│││2│害防制││8日│度審訴字第│30日││3日││││條例│││636、668││││││││││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10月│105年12月│本院106年│107年4月│同左│107年5月││││害防制││29日│度審訴字第│3日││11日││││條例│││9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