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六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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