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劉秉鈞
顏維助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陳凱平 歐宇倫 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