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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