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東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東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財前因竊盜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6年2月1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6年11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吳東財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41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