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仁凱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仁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仁凱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於民國100年4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6年11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9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