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卓萬達 送達代收人 杭欣穎 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觀音區上大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陳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又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應依法定期間補提,毋得延誤。
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