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51號聲請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如意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侯嘉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段○○○巷○○號六樓;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號七樓)為相對人如意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如意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於民國95年1月10日以北院錦民火94年度司字第839號函,就相對人如意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下稱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於相對人公司清算完結後,以103年7月22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退還94年度溢付稅額新臺幣(下同)1,256,665元,自應有重新分派財產之必要。而聲請人原名「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祥公司)為相對人公司股東,依相對人公司94年度第2次臨時股東會議事錄「貳、承認事項」所載:「案由:承認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之財務報表暨剩餘財產分配報告表案。說明:二、...吉祥公司受分配現金39,570,381元及其他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動產、債權等)。決議:本案經代表本公司已發行股份99.97%股東出席,出席股東一致決議承認清算人造具之表冊及剩餘財產分配」可知,聲請人為應受剩餘財產分配權利人,就本件聲請具有利害關係;侯嘉珊則為解散前相對人公司登記之監察人,爰依法聲請選派其為清算人辦理具領退稅款事項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業已清算程序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839號卷宗查核無誤。又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剩餘財產分配之應受分配權利人,侯嘉珊為解散前相對人公司登記之監察人,且相對人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始因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通知退還94年度溢付稅額等情,亦有相對人公司94年度第2次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上開函文(見本院卷第20頁、第24至25頁、第18頁)附卷為憑,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侯嘉珊為解散前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曾審查前任清算人 詹益禎 造具清算期間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剩餘財產分配報告表,應熟知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事宜,且侯嘉珊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認選派侯嘉珊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