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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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桃簡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錦晧原名古華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3年6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古錦皓 」之記載,應更正為「古錦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93年6月9日所為之93年度桃簡字第793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