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告 翁彬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茹萍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