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戊○○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9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