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武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武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武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裁定有期徒刑5月、1年2月確定,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5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簡字第19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5月、1年2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附卷可參。
(二)又受刑人自105年12月15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5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2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