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43號原告 李秋祥 被告 王乙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宣判,茲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