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姍樺選任辯護人邱政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