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書豪選任辯護人葉東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822號、110年度偵字第25823號、110年度偵字第25824號、110年度偵字第25825號、110年度偵字第27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書豪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張書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裁定自110年12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1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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