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96805元│自民國108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1924元│自民國108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楊佳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22日止累計131,134元正未給付,其中128,729元為消費款;2,405元為循環利息(107/05/04~108/02/22)。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