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上訴人即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