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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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42號上訴人林登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楷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4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