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26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26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二六三九六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玉佛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人處聲請人乙○○之印章。
二、利率請求之依據、滯納金之起算依據及其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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