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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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調偵字第三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害他人之小客車前擋風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