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4,38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