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原告因給付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500元,應
   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3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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