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更一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2號上訴人 林柏村
黃振豪 陳明元 張富森 (原名 張朝宇 )被上訴人鉅易吉資訊有限公司
盛華國際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玲娟 被上訴人 蘇炫霖 (原名 蘇柏維
陳月娥
許珮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林政佑法官陳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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