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事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17號抗告人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群雄 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