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7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重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