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94號
原   告  李嘉靜
被   告  曾天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10日以109年度潮補字第1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6日送達原
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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