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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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7號

上訴人 施宏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係請求給付工資之損害賠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500元(計算式:2,250×2/3=1,500),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0元(計算式:2,250-1,50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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