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819號
原告 唐心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玉珩 (原名: 林玉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繳裁判費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