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簡上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振嘉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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